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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在哪些情况可以停止执行

晏剑宏   来源:网易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几种情形》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我国行政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涉及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行政效率的平衡。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当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或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时,可以主动决定停止执行。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当行政复议机关(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该行为明显违法,且继续执行将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时,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且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理由成立的。申请人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理由充分合理,也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还有可能因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停止执行。例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可以停止执行。

以上四种情形是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的主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停止执行并不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只是暂时中止其执行,待行政复议程序结束后,再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