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四川省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该细则在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四川省的具体情况,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其中,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以上内容只是《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规定,具体条款请参考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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